历史知识
官名。明清通政使司副长官。佐主官掌司事。明洪武十年(1377)设,一人,正四品。清顺治元年(1644)沿设,满、汉各一人。乾隆十三年(1748)改为副使。
质即质子。汉代周边少数民族首领或邻国国君为取得汉王朝信任和保护,常将子弟送至京师长安或洛阳作为人质,是汉王朝控制周边少数民族和邻国的一种手段。汉书·和帝纪:“自是西域降服,纳质者五十余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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