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道提刑按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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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浙江、四川、山东河南陕西、山西、江西、广东、广西、福建、湖广贵州、云南提刑按察司的总称。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各设按察使、副使、佥事等员。洪武初,曾置北平道提刑按察,永乐初革。永乐五年(1407)置交阯道,十二年始置贵州道,宣德五年(1430)革交阯道按察司,遂定为十三道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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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署名。明洪武二十三年1390置,掌漕运、军储出纳科粮。后改隶户部十三清吏司。清沿置,隶户部十四清吏司,以经承为长官,掌漕粮、仓储事务。光绪三十二年1906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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