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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定高等小学堂章程

历史知识

奏定高等小学堂章程历史词典解释

奏定学堂章程》的组成部分。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颁布。共分立学总义、学科程度及编制、计年就学、教员管理员、屋场图书器具五章,详细规定了办学宗旨、学生入学条件、课程设置、修业年限、教员职责、教学管理、图书设备等。规定设高等小学堂,令凡初等小学毕业者入学学习,以“培养国民之善性、扩充国民之知识、强壮国民之气体”为宗旨。城镇乡村均可设立。学习年限四年。

词语分解:

  • 章程的解释 1 ∶指组织的规程或办事条例,也泛指各种制度2 〈方〉∶指办法;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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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成化十一年1475分高要县高明镇置。治今广东高明市西明城镇。明、清属肇庆府。1958年底与鹤山县合并,改为高鹤县。1981年废高鹤县,仍置高明县,治三洲今高明镇,即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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