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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清吏司

历史官职

河南清吏司历史词典解释

名。简称河南。① 明清户部诸司之一。掌理河南省钱粮收支数目。明洪武二十九年(1396)改河南部置,设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官。分置民科、度支科、金科、仓科等四科治事。兼掌在京燕山右等四,牧马千户所等处之俸饷。洪熙元年(1425)南京户部亦置,设官略同。清顺治元年(1644)沿置。设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官。分置民科、支科、金科、仓科、火房等机构办事。兼掌察哈尔俸饷及各省动支款项报销未给者。光绪三十二年(1906)裁。②明清刑部诸司之一。掌理河南省刑名之事。明洪武二十九年(1396)改河南部置,设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官。兼掌周、唐等七府,光禄寺教坊司、在京武德等六卫以及通州、汝宁千户所等处刑名之事。洪熙元年(1425)南京刑部亦置,设官略同。清顺治元年(1644)沿置。设郎中、员外郎、主事及经承等官兼掌收办礼部太医院、德胜门等处之文移。光绪三十二年(1906)裁。

词语分解:

  • 河南的解释 中国中东部的省,简称豫。与河北、山东、安徽、湖北、陕西、山西相邻,面积16.7万平方公里,人口7442万,省会郑州。黄河流经本省,开封、洛阳为有名古都,著名五岳之一的中岳嵩山在郑州西南的登封县。中国商品粮、棉的主要基地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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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臣礼事君,尚书·周书·康王之诰:“今予一二伯父,尚胥暨顾,绥尔先公之臣服于先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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