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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运同知、通判

历史官职

押运同知、通判历史词典解释

清代押运漕粮的地方佐贰官。押运漕粮本为督粮道之职,因督粮道在各任所董理运务无暇兼顾而委之于地方佐贰官。押运同知、通判掌督押粮船,管束运军,查禁沿途迟延、侵盗及搀和诸弊。清制共设押运同知、通判十六人,其中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各一人,江南七人,浙江三人,江西二人。

词语分解:

  • 押运的解释 运输货物时随同监督、照管
  • 通判的解释 官名。在知府下掌管粮运、家田、水利和诉讼等事项 嘉兴通判。—— 清· 张廷玉明史

历史官职推荐:同知留守事

官名。金代诸京留守司设此官,品位在留守下,为该司副贰长官,正四品,带同知本府尹,兼本路兵马都总管。见金史·百官三·诸京留守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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