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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署司法人员

历史官职

道署司法人员历史词典解释

官类名。北洋政府时期由于财政困难,高等审厅的分厅、分庭并未普遍设立,为求补救起见,在道尹公署附设法人员二至三人(由道尹遴选谙熟法律的合格人员充任)以受理上诉案件。可以由道署司法人员迳行判决执行的案件,限于刑事自三等刑以下、民事自一千元以下为限;超过限度的,应由高等审判厅复勘。其管范围和道区一致,但亦有例外,如奉天洮昌道只管辖洮南等六县,其余法库等七县因距省会较近,直接受高等审判厅管辖。

词语分解:

  • 道署的解释 道台衙门。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八四回:“他便拿了这个契据,到道署里转道契。” 郭孝成 江西光复记:“遂于是夜焚烧道署。 九江道 保恒 , 九江府 璞良 ,及防营 张检 ,均逃走。”
  • 人员的解释 1 ∶通常是指受雇的人的整体如在一个工厂、办公室或组织机构内2 ∶担任某种工作或某种职务的人

历史官职推荐:左武卫将军

官名。隋朝十二卫将军之一,置二员,从三品,佐大将军总府事并统诸鹰扬府。唐朝沿置二员,从三品,掌宫禁宿卫,凡翊府之翊卫、外府熊渠番上者,分配之。宋朝置为环卫官,无定员,无职掌,多以宗室为之,亦用为武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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