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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学所

历史官职

劝学所怎么写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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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学所历史词典解释

名。清末地方推广教育之机构。光绪三十二年(1906)设。各府、厅、州、县均有。置视学一人,兼充学务总董,遵照奏定学堂章程,劝办小学,以逐渐推广普及教育。宣统二年(1910),改为府、厅、州、县长官办理学务之辅佐机关。设劝学员长一人。兼充县视学。


官署名。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置,以知县监督,县视学员充总董,聘请士绅若干人为劝学员,掌办调查兴学事宜。民国以后各省存废不一。民国四年(公元1915年)十二月十五日北洋政府公布《劝学所规程》后,各县始普遍设立,设所长一人,佐助县知事办理全县教育行政事宜。下设劝学员二至四人,书记一至三人。民国十二年(公元1923年)改称教育局

词语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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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署名。朱元璋吴元年1367置。设卿、少卿、丞等官。下设左右提举司提举,同提举、司程,典簿,副提举,军需库大使、副使等。掌工程建造诸事。洪武元年1368隶工部。初正三品。六年改正六品,下设营造提举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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