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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愿委员会

历史官职

诉愿委员会历史词典解释

名。民国三年(公元1914年)北洋政府公布《诉愿条例》,后来改称《诉愿法》;6*6*政府成立初期仍沿用,民国十九年(公元1930年)三月公布了新的《诉愿法》,民国二十六年(公元1937年)复加修订。《诉愿法》第一条规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官署的违法或不当处分致损害其权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诉愿。”诉愿并无特设的管辖机关,归各级行政官署管辖。民国三十七年(公元1948年)五月十三日国6*6*党政府重新修正公布《行政院组织法》,始于行政院设置诉愿委员会,为全国最高诉愿管辖机关。次年三月,行政院缩小编制,本会裁撤。

词语分解:

  • 诉愿的解释 指当事人受国家机关不当的处分时,依法向原处分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申诉,请求撤消或变更原处分
  • 委员会的解释 1 2 具有行政、立法或司法权力的政府机构贸易委员会3 被指示去完成某项职责或执行某项信托责任的一级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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