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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司农寺事

历史官职

判司农寺事历史词典解释

官名。北宋前期置,员二人,以两制或朝官以上充任,主管农寺事。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复以司农卿为司农寺长官,遂罢。


官名。宋初司农寺卿与少卿为寄禄官,司农寺置寺事二人,以两制、朝官以上充任。元丰改制,始正职掌,置卿与少卿为寺的正副长官。

词语分解:

  • 判司的解释 古代官名。 唐 代节度使、州郡长官的僚属,分别掌管批判文牍等事务。亦用以称州郡佐吏。旧唐书·职官志一:“镇军满二万人以上诸曹判司。” 唐 白居易 自吟拙什因有所怀诗:“趁向 江陵 府,三年作判司。” 宋 陆游 送子龙赴吉州掾诗:“判司比 唐 时,犹幸免笞箠。”

历史官职推荐:脩容

同“修容”,见“修容”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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