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军舰队司令处

历史官职

名。依照民国元年(公元1912年)十月十五日公布的《舰队令条例》的规定,海军舰队司令直属于海军总司令,其主要任务为指挥所属舰队,负责舰队安全并协助地方用兵。处内设参谋一人(中、少校或上尉),副官二人,秘书二人,轮机长一人。民国五年(公元1916年)撤销海军总司令后,各舰队司令归海军部直辖,并修正公布《海军舰队司令处编制令》,规定各舰队司令处设于司令所驻旗舰,指挥所属舰队。设官有参谋一人、副官二人,轮机长、轮机副各一人,必要时得设军医长、军法长、书记长各一人。北洋海军舰队分为第一舰队、第二舰队与练习舰队。后改第一舰队为巡洋舰队,第二舰队为长江舰队,练习舰队仍旧。

词语分解

  • 海军的解释 一个国家海上作战的全部军事组织,包括造船厂、修船厂、基地、人员、船只、办公机构及军官

历史官职推荐:捕盗司

官署名。金朝置。掌捕盗。设于诸府下。

关注微信公众号:词典网,查询回复:海军舰队司令处历史

公众号
纠错

猜你喜欢

相关推荐

电脑版 历史官职 词典网
m.CiDianW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