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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葡北京条约

历史知识

中葡北京条约历史词典解释

名《中葡和好通商条约》。葡萄牙在英国支持下强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光绪十三年十月十七日(1887.12.1),由清政府代表奕劻、毓汶与葡方代表罗沙(Thomas de Souza Roza)签于北京。凡五十四款。主要内容:(1)承认《中葡会议草约》之规定,葡国永驻和管理澳门及澳属之地;(2)葡国可派使节驻北京,在华通商口岸设事,享领事裁权;(3)葡人可在华通商口岸居住、租买土地、建造房屋、设立教堂、雇役华人,享他国所享一切特权;(4)清方负责保护在华葡人之人身安全及财货、债权;(5)传天主教“全获保护”,不得“苛待禁阻”;(6)葡享片面最惠国待遇。

词语分解:

  • 条约的解释 由授权代表正式签字、得到国家合法权威批准的在两个或更多的政府当局如国家或君主之间签署的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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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名。谒者之尊者。西汉高祖时已置,掌传宣帝命。及吕后以女主称制,以宦者为之,出入卧内,受宣诏命,其任甚重。汉书·燕王刘泽传:“令其子求事吕后所幸大谒者张卿。”颜师古注引如淳曰:“奄人也。”后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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