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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汉铁路借款合同

历史知识

芦汉铁路借款合同历史词典解释

芦(卢)

清光绪二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1897.5.27)督办铁路总公事务大臣盛宣怀与比利时银团代表在武昌签订。凡十七款。主要内容:(1)借款四百五十万镑,九扣实付,年息四厘;前十年不还本,自三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起分二十年还清;(2)以本铁路及其产业担保;(3)合同期内无论何事,比公司不得让他国商民管理干涉,并不能将此合同转与他国及他国之人。此称“草合同”。旋又签订正合同,见“芦汉铁路借款续增合同”。

词语分解:

  • 合同的解释 两人或几人之间、两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在办理某事时,为了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订立的各自遵守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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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8 明德清今属浙江人,家居京师今北京,字中涵。万历进士。万历四十一年1613以礼部尚书入阁,次年任首辅。后独主内阁凡七年,阿顺帝旨,于弊政无所匡正。神宗死,受遗命辅光宗。红丸、移宫案起,均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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