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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定币制则例

历史知识

奏定币制则例历史词典解释

清宣统二年(1910)制订,二十四条。规定货币单位定名曰,种类为银币四种(一圆、五角、二角五分、一角)、镍币一种(五分)、铜币四种(二分、一分、五厘、一厘)。一圆为主币,五角以下为辅币,计算均以十进位。

词语分解:

  • 则例的解释 依据法令或成案作为定例此事无须再商,请照则例裁处详细解释.成规;定例。 宋 沉括 《梦溪笔谈·故事二》:“ 曹 郡王 以元舅特除兼中书令,下度支给俸。有司言:‘自来未有活中书令请受则例。’”《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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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署名。辽代置。南面官,掌南京道漕米、盐铁等转运事。始置于开泰三年。亦称“燕京转运使司”。设转运使、知事、同知、副使、判官等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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