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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正卿

历史知识

大理院正卿历史词典解释

官名。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三十四年奏定官制,设正卿一人,正二品,总理全院事务,监督刑事、民事审判官和院内各职官,以及所属各级审厅事务。

词语分解:

  • 大理的解释 1.掌刑法的官。 秦 为廷尉, 汉 景帝 六年更名大理, 武帝 建元 四年复为廷尉。 北齐 为大理卿, 隋 唐 以后沿之。韩非子·外储说左下:“ 夷吾 不如 弦商 ,请立以为大理。” 陈奇猷 集释引 太田方 曰:“礼·月令注:‘理,治狱官也。 有虞氏 曰士; 夏 曰大理; 周 曰大司寇。’”2.星名。星经卷上:“大理二星,在宫门内,主刑狱事也。”3. 五代 至 宋 时 云南 的地方政权。 五
  • 正卿的解释 上卿。 春秋 时诸侯国的最高执政大臣,权力仅次于国君。左传·文公七年:“子为正卿,以主诸侯,而不务德,将若之何?”国语·晋语八:“ 晋 为诸侯盟主,子为正卿,若能靖端诸侯,使服听命於 晋 , 晋国 其谁不为子从?”史记·汲郑列传:“ 黯 ( 汲黯 )数质责 汤 ( 张汤 )於上前,曰:‘公为正卿,上不能褒先帝之功业,下不能抑天下之邪心,安国富民,使囹圄空虚,二者无一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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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钞旁定帖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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