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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例馆提调

历史官职

律例馆提调历史词典解释

官名。清朝刑部所属律例馆之属官。顺治二年(1654)设律例馆,以各部院通习法律者为提调乾隆七年(1742),律例馆并入刑部,仍设提调官一人,以刑部司员兼充。后定满、汉各四人、掌章奏、文移、管理吏役及稽核律例之事。凡各案件有应驳及应更正者,呈堂交馆稽核。光绪三十二年(1906)裁。

词语分解:

  • 律例的解释 法律和判例。补充成文法律的犹太口传法律或成文和口传法律的总称或任何特别法律,或法律古抄本说明的总体
  • 提调的解释 1 ∶指挥调度2 ∶负责指挥调度的人总提调

历史官职推荐:迁补

汉代称循常例的迁转为迁补。如丞相例由御史大夫迁补,御史大夫常由中二千石迁补,中二千石常选郡国守相高第者选补。汉官仪中有若干循例迁转的记载,如“光禄勋有南北庐主事、三署主事,于诸郎之中察茂才高第者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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