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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

历史官职

县政府怎么写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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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历史词典解释

名。民国置,为县政机,受省政指挥监督,处理全县行政事务。县长一人,所属有警察、财政、建设、教育等局。


官署名。 * 政府设置,依照民国十七年(元1928年)九月国民政府公布的《县组织法》规定,其职是在省政府指挥、监督之下,处理全县行政,监督地方自治事务,于不抵触中央及省的法令范围内,得发布县令,并得制定县单行法规。设县长一人,由省政府任命。县政府分为三等,一等设四科,二等设三科,三等设二科,各科置科长一人,科员若人,得雇用事务员及书记,并得设置政务警察;此外,县政府设 * 、财务、建设、教育等局,分掌警政、财政、建设、教育事务,于必要时得增设生局、土地局。各局设局长一人,由省政府主管各厅考选任之。各局的组织除法令别有规定外,由省政府定之,并咨内政部备案。县政府设县政会议,以县长、科长、各局局长组成,并以县长为主席。年六月重订《县组织法》,于同年十月十日起实行。对于县政府的组织有所更改:规定县政府设秘书一人,依事之繁简设置一科或二科,每科设科长一人,科员二至四人,得雇用事务员及雇员,并得设置警察,额数由民政厅核定。此外,县政府之下除设各局外,于必要时得增设社会局与粮食管理局,各局有缩小范围的必要时,亦得改局为科,附设于县政府内;县政府秘书亦得参加县政会议。同年九月间内政曾制定《县政府办事通则》,颁行各省,该通则规定县政府设秘书处,并县体规定了秘书处及第一、第二科的职掌。其为提高行政效和县长的权力,于二十二年(公元1933年)一月制定《裁并县属各局办法实施原则》,令各县遵照。其要点为:一、各县公、财、教、建四局的名得暂保留,其他分立各局一并裁撤,归县政府内合署办公;二、各局对外以不行文为原则,其对上对下正式公文,统以县政府的名义行之。民国二十八年(公元1939年)九月十九日国民政府又公布了《县各级组织纲要》,进一采取裁局改科的办法,规定县政府各局一律改为科,最多可设民政、财政、教育、建设、军事、社会、地政七科,于第二年初开始实施。设科多寡及各科职掌的分配,由各省政府依县的等次及实际需要拟订之,各省县政府的组织各有不同。各省一般的县政府大都以民、财、教、建四科为主体,最小的县政府只设两科,即民政与财政合为一科,教育与建设合为一科。各县政府的组织除各科外,尚有秘书室、会计室、警佐等。

词语分解:

  • 县政府的解释
  • 府的字典解释 府 ǔ 储藏文书或财物的地方:府库。天府。 旧时封建贵族和官僚的主宅,泛指一般人的住宅:府邸。府第。王府。府上。 中国唐代至清代的行政区域名,等级在县和省之间:开封府。府尹。府治。府试。首府。 国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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宰相、三公别称。《后汉书·谢弼传》:“夫台宰重器,国命所继。” 三公宰相的别称。《后汉书·谢弼传》:“夫台宰重器,国命所继。”《新唐书·杜亚传》:“出为江西观察使,德宗立,召还。亚意必任台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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