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历史词典 >> 历史官职 >>高等法院_高等法院介绍_高等法院什么官_高等法院历史官职

高等法院

历史官职

高等法院怎么写好看:

高等法院怎么写好看

高等法院历史词典解释

名。民国时,设于各省或特别区域的法院称高等法院,为法院的第二级,旧称高等审厅。审理内乱、外患、第一审诉讼案及不服地方法院裁定而上诉案件等。


官署名。6*6*政府设置,设于各省及特别区域,为三6*级法院中的第二级,与最高法院、地方法院相对称。掌理“内乱罪”、“外患罪”和“妨害国交罪”的第一审,并作为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的上诉案件的审理机关。设院长一人,由简任推事兼任,综理全院行政事务,并监督所属职员。设推事若干人,掌理审判事务。所设刑事庭与民事庭的数目,因事务之繁简而定。每庭均有庭长一人,由推事充任。行使审判权时采取合议制,由推事三人组成之,但是对最初准备及调查程序,得以推事一人为之。

词语分解:

  • 高等的解释 1 2 比较高深高等数学3 有复杂组织;系统发育上大大分化或发展——指高级的动植物类型高等海藻4 ∶高级的高等学校
  • 法院的解释 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关法院惯例

历史官职推荐:太学正

宋朝太学学官和职事名。北宋仁宗时,始以学生为太学正,为太学职事。神宗以后,增置命官学正,仍差上舍、内舍生为职事学正。均掌举行学规,诸生违规矩者施以五等之罚,兼考校训导之职。参见“学正”。

关注微信公众号:icidian,查询回复:高等法院历史

0
纠错

精彩推荐:

词典网微信公众号
词典网微信公众号
词典网app
下载词典网APP
用手机扫一扫
手机版 历史官职 高等法院 词典网 www.CiDianW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