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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河同知

历史官职

管河同知怎么写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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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河同知历史词典解释

官名。清朝河道总督,正二品,“掌治河渠,以时疏濬堤防,总其政令。”(见《清史稿·职官三·河道总督》)其下属官员有管河同知、通判州同州判等,分驻沿河各州县汛地。同知直属于河道,地位相当于知府。见《历代职官表·河道各官》。

词语分解:

  • 管的解释 管 guǎn 吹奏的乐器:管乐器
  • 同知的解释 1.共知。庄子·知北游:“不形之形,形之不形,是人之所同知也。”2.犹参佐。北齐书·高隆之传:“仪同三司 崔孝芬 以结婚姻不果,太府卿 任集 同知营构,颇相乖异, 瀛州 刺史 元晏 请託不遂,前后构成其罪,并诛害之。”3.官名。称副职。 宋 代中央有同知阁门事、同知枢密院事,府州军亦有同知府事、同知州军事。 元 明 因之。 清 代唯府州及盐运使置同知,府同知即以同知为官称,州同知称州同,盐同知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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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宫属官。北魏初期置。孝文帝太和十七年493 定为七品上,后期未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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