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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分院

历史官职

高等法院分院历史词典解释

名。6*6*政府于各省区设高等法院,省区辽阔者得增设分院,将本院的行政事项酌予划分。分院所管辖的事务,可准用关于高等法院的规定。其组织则较高等法院为简单,只设一名推事时,则不设分院院长,即由推事独任审理,在最后进行合议时,可调用地方法院推事或由高等法院临时派遣推事前往陪席。参见“高等法院”。

词语分解:

  • 高等的解释 1 2 比较高深高等数学3 有复杂组织;系统发育上大大分化或发展——指高级的动植物类型高等海藻4 ∶高级的高等学校

历史官职推荐:三品蕴位

官职等级。南朝梁武帝天监七年 508改原九品制,在十八班及流外七班之下,设三品蕴位,以授流外官。其中包括著作正令史,集书正令史至晋安练葛屯主等官。授予寒士与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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