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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才未达沉迹下僚科

历史官职

高才未达沉迹下僚科历史词典解释

科举制举之一。唐代设置,属不遇类科目。开元十七年(公元729年)诏举,吴巩及第

词语分解:

  • 高才的解释 1 ∶才能高超2 ∶才能不同凡响的人这工作我实在不能胜任,另请高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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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名。清末地方最高司法长官。光绪三十三年1907,始置于东三省。宣统二年1910,各省均由提刑按察使改置。每省一人,正三品、简任。掌承法部及本省督抚之命,管理本省司法行政事务并监督各级审判厅、检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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