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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捕清吏司

历史官职

督捕清吏司历史词典解释

名。清朝刑部所属十八清吏之一。简称督捕司。顺治十一年(1654)督捕衙门,隶兵部。康熙三十八年(1699),改设督捕前、二司及督捕厅,隶刑雍正十二年(1734),并督捕前、后司及督捕厅为督捕司。掌督捕八旗及各省驻防逃人事。设郎中满、汉各一人,员外郎满一人,主事满、汉各一人,承四人。光绪三十二年(1906),刑部改为法部,遂裁。


官署名。清初为缉捕、惩治八旗逃奴,于兵部置督捕门。康熙三十八年(元1699年)始在刑部设督捕前后二司及督捕厅, 正十二年(公元1734年)合并为一司,称督捕清吏司。掌八旗及各省驻防逃人之事。设中满、汉各一人,员外郎满一人,主事满、汉各一人,经承四人。

词语分解:

  • 督捕的解释 督责搜捕。《北史·宇文贵传》:“先是 蜀 人多刼盗, 贵 乃召任侠杰健者署为游军二十四部,令其督捕,由是颇息。” 宋 苏轼 《与王庆源书》之二:“值岁飢,人豪剽刼无虚日,凡督捕姦兇五七十人,近始肃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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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名。东汉为太常属官太史令所领职吏,员一人,秩二百石,掌守明堂。三国魏沿置。南朝宋、齐、梁、陈为明堂令副贰,直属太常。 官名,汉置,俸二百石,为太史属官,掌守明堂。明堂:皇帝宣明政教的地方,凡朝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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