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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

历史官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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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历史词典解释

名。6*6*政府置,设于各县市区域或合数县或数市的区域。为三6*法院中的第三6*级,与最高法院、高等法院相对称。设院长一人,由推事兼任。推事在六人以上的,得分设民事庭与刑事庭,管辖民事、刑事第一审诉讼案件和非讼事件。审采取独任制,但也可开合议庭审理。

词语分解:

  • 地方的解释 1 2 当地地方公共汽车线路地方武装3 各行政区的地方政治地方风俗
  • 法院的解释 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关法院惯例

历史官职推荐:大内惕隐都监

官名。辽朝大内惕隐司主要官员之一。 官名。辽代设大内惕隐司,掌管皇族四帐政教,其长官为大内惕隐、知大内惕隐事、大内惕隐都监,均为北面官。参看辽史·百官志一·北面皇族帐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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