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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检所

历史官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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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检所历史词典解释

兼理法机关。民国二年(公元1913年)三月北洋政府规定未设地方或初级审厅各县,一律于县知事内附设审检所,由县知事兼管,所内依照事务之繁简设帮审员一至三人,书记官一至三人。帮审员的职权为办理县境内民事、刑事诉讼的初审案件及邻县审检所的上诉案件。除审理诉讼外,不得兼任本县行政职务。本所检察事务,由县知事兼理。

词语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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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名。①西晋置,多兼并州、青州等州刺史,或都督并州、冀州诸军事,位在东中郎将之上。十六国后赵及北魏沿置。②南朝梁武帝天监七年508置,四宁将军之一,为施用于境外的武职二十四班中的二十二班,相当于镇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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