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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惩戒委员会

历史官职

司法官惩戒委员会历史词典解释

惩戒机关名。北洋政府设置。依照民国四年(公元1915年)十月十五日公布的《法官惩戒法》规定,凡司法官违背或废弛职务,有失官职上的威严或信用,均得依法惩戒。惩戒由司法官惩戒委员会议决执行。司法官惩戒委员会设委员长一人,由大总统于大理院长或平政院长中选任;委员九人,由大总统于平政院评事、大理院推事、总检察厅检察长和检察官中选任,任期各三年,每年改选三分之一。委员会置事务处,设事务员四至六人,并指定其中一人为事务长。

词语分解:

  • 司法的解释 见“执法”
  • 委员会的解释 1 2 具有行政、立法或司法权力的政府机构贸易委员会3 被指示去完成某项职责或执行某项信托责任的一级组织机构

历史官职推荐:宝谟阁学士、直学士

官名。见“宝谟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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